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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银进出国境的处理办法

2024-02-12 合作案例

  (1984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布 自1984年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对金银进出国境的处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客或许受、发货人或许代理人携运金银及其制品(产品)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有必要向入、出地步海关申报。凡隐秘不报或许用其他办法躲避海关监管偷运金银及其制品(产品)出境,以私运论处。

  第三条入境旅客带进金银及其制品,数量不受约束,可是,有必要向入地步海关申报,由海关挂号金银的品名、件数、分量等内容后予以放行;如复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挂号的数量、分量查核放行。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挂号的,或许超越原入境时申报挂号数量、分量的,不许带着出境。

  第四条入境旅客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含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带着、邮递、邮递出境,海关凭国内运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由中国人民银行一致印制,各地分行分发)查核放行。不能交验《特种发货票》的,不许携运、邮递出境。

  第五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侨民和其他出境旅客带着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因出访、省亲、旅行以及前往国外或许港澳地区工作和学习的,每人带着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五市钱(15.625克),白银饰品五市两(156.25克)。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则限额的,准予挂号放行;回程时,有必要将原物带回。

  (二)迁居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每人带着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一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十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二十市两(625克)。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则限额的,准予放行。

  (三)超出上述规则限额的,有必要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乡(农村公社)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托付组织,验明所带金银及其饰品称号、数量后,申领《带着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以查验放行。不能供给《带着金银出境许可证》的,不许带着出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运营企业进口金银作产品质料、出口含金银产品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二)上述企业、公司必定要将进口金银的申报单和加工合同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挂号分量、成色和用处的查看手续。

  (三)加工出售的产品,不管用进口金银或许是用中国人民银行供给的金银作质料,不管含金银量凹凸,出厂前,应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查看产品所含金银分量,并核对合同,逐次挂号,制发《金银产品出口允许证》。

  (四)海关对出境产品所含金银成分不管凹凸,一概凭前款规则的证明以及有关的报关单证予以核放。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证明或许超越核准数量的,禁绝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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