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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云南省木材运送办理规则

2024-06-06 合作案例

  《云南省木材运送办理规则》现已2016年12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运送办理,合理规划运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施行法令》和《云南省森林法令》等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送及其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木片、薪材(大头直径5厘米以上)、木炭、树皮、树根、树蔸和活立木(胸径5厘米以上)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木材运送办理工作的领导,保证木材运送监督办理工作有序展开。

  海关、公安、交通运送、商务、查验检疫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木材运送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以及省人民政府同意树立的木材查看站,依法对木材运送进行查看。

  第六条运送木材应当持有林业主管部分核发的木材运送证。木材运送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依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分规则的共同款式印制。

  第七条木材运送证由起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核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分在受理、审阅和发证工作中,城镇林业站应当予以帮忙。核发木材运送证应当自收到请求人提交的请求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决议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奉告理由。

  (三)国家和本省规则施行检疫的,应当出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分核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条木材运送证在有用期限内只能够运用1次,随货同行,所运木材应当与木材运送证载明的起止地址、树种、材种、标准、数量等共同。

  在运送途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依照木材运送证规则的期限将木材运到规则地址的,木材所有者或许承运人应当在木材运送证有用期内,持木材运送证及相关证明到客观原因产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或许原点请求换证。

  第十二条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送单位和个人承运木材,应当要求托运人供给木材运送证,货证相符方可承运。

  活动稽察能够对林木砍伐现场、木材商场、木材中转站点和木材运营(加工)地、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区域依法施行查看,详细查看规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四条施行木材运送查看时,被查看的货主和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承运人应当予以合作,按指定地址停放运载工具,自动承受查看。

  (一)施行查看时不能够少于2人,并共同着装,共同车辆标识,出示行政法令证件;

  (二)将需求查看的车(船)引导至指定地址承受查看,不得影响路途(水路)交通安全和疏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和完善木材来历追溯准则,对无木材运送证运送的木材来历进行追溯,契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查询处理。

  第十八条在木材查看过程中,对无人认领的木材,木材查看站应当将木材检尺后予以封存,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林业主管部分和木材查看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置;形成丢失的,依法予以补偿;构成犯罪的,依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依照以下规则予以处分:

  (一)无木材运送证运送木材的,没收不合法运送的木材,对货主能够并处不合法运送木材价值10%以上30%以下罚款;

  (二)承运无木材运送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无运费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运送木材的树种、材种、标准与木材运送证记载不符或许超越规则数量的,没收其不符或许超越部分的木材;

  (四)运用假造、涂抹的木材运送证运送木材的,没收不合法运送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值10%以上30%以下罚款;

  (五)起运地址、抵达地址、运送方法与运送证规则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对货主处木材价值10%以上30%以下罚款;

  (六)运送木材拒不依法承受查看强行运送的,给予正告,能够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强行经过形成其他丢失的,责令补偿相应的丢失;构成犯罪的,依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经本省行政区域的木材,凭据运送的规模依照起运地的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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