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项目系中国法学会等保三级机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X211819。2021年12月17日,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400万元,采购需求包括机房弱电系统,监控大屏,精密空调,负载均衡,机房强电系统,机房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互联网接入区防火墙,漏洞扫描,监控PC等。2022年1月10日发布中标公告,全部投标人通过了初审,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金额268.9万元。
等级保护全称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指对国家重要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一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我国等级保护对象分为五个级别,由一到五级别逐渐升高,级别越高,要求越严格。其中,三级等保是国家对非银行机构的最高等级保护认证,属于监管级别,由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做监督、检查,包含信息保护、安全审计、通信保密等近300项要求,涉及测评分类73类,要求十分严格。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王点和记者说,早在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明确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设备和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查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即属于该目录中品目的产品应当强制认证。第一千六百二十一号公告中,投诉人的第一项投诉事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证书不符合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要求”应当与此相关。由于该项目未公布招标文件,无法获悉项目具体实际的要求,不便作进一步分析。此外,是否一定要提供这一家机构检测过的证书、其他同等检验测试的机构的证书是不是具备效力,也值得讨论。从评标实践来说,检查此类认证的工作量较大,评审环节有可能会出现疏漏,因而采取承诺制处理更为方便。
至于节能产品强制采购,首先要确定产品是不是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的产品,如果属于,则应当具备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王点指出,实践中的主体问题在于《清单》中的品目描述比较笼统,和实际产品通常会存在描述上的不一致,有时难以判定某一产品是不是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及第1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51号),真正开始启动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制度,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足表现。2019年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自2019年4月起,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随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共计18个品目。其中,计算机设备等10个品目中涉及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24种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第一千六百二十二号、第一千六百二十三号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四室一包’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ZC20210240)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决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供应商: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原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电信公司)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电信公司提供的相关这类的产品证书不符合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要求。2.中电信公司所投产品型号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营销售卖许可证书型号不一致。3.中电信公司所投产品不具有节能证书,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强制节能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
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四室一包’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ZC20210240)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四室一包’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ZC20210240)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