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28日,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某工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开展暗访检查,发现涉案公司在工程质量检验测试方面涉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2021年12月9日,该问题线索移送至我局。
经调查核实,涉案公司对遂宁经开区某房建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后,于2021年8月16日对其检测结果出具编号为YFJC/TS21-000092的超声波探伤检测报告,但其主检人员刘某的无损检测证书已于2021年7月17日过期,刘某应视为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案发后,涉案公司立即停止了该检测人员的现场检测工作,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对公司人员证书进行全面普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4.1.7条规定: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证,涉案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综合考量违法动因、情节及危害后果,遂宁市城管执法局对涉案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建筑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是评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报告是不可忽视的事故隐患。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不仅严重扰乱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市场秩序,也将影响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判定。对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会聚焦突出问题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质量检验测试又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对各方主体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质量检验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检测标准开展质量检验工作;二是项目施工单位要抓牢建筑材料入库质量控制工作,对材料入库前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三是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在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检查方面协同联动,切实加大工程质量检验行业的监管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