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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7年前买的床砸死家属起诉厂家索赔175万北京法院判了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明天和意外我们永远不知道哪个会先来?每次发生意外就会伴随着伤亡,有人员伤亡那就避免不了纠纷。在真实的生活中我们也常常看到因为一些意外事件导致的人员受伤或死亡,最后导致双方对簿公堂的案例。这种案件一般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今天我们就拿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来分析一下。

  北京男子张某,2010年在某家具厂购买了一张型号1.8米,宽2米,价值6400元的高箱床。虽然有点贵,但价高质量也有保障,张某对这张床很满意,不仅睡着舒服,还具备收纳功能。因此张某便咬牙买下。在购买时,张某还跟厂家签订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保质期三年,终身维修!”

  这床买回来始终没出任意的毛病,只是意外总是来得那么猝不及防,张某可能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居然会被自己每天睡觉的床夺走了一条命!2017年4月17日这天,张某要拿出高箱床里的一个东西,他便像往常一样直接用弹簧支架将床板支起,然后将头伸进床头夹角部分里面去找东西。

  他东西都还未拿出,弹簧支架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重达150斤的床板瞬间塌下,直接砸在张某的后脖子上,对此没有一点防备的张某就那样被死死地夹在床里面,他根本没办法动弹,只能拼尽全身力气进行呼救,可令人更加绝望的是此时家里只有张某年迈的母亲在家,依靠老人的力量根本抬不起这么重的床板。

  等老人找来邻居帮忙时,张某因为长时间缺氧已经奄奄一息。张某的家属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以及报案电话。等医生赶到现场,张某已经死亡,经后续医疗鉴定,张某系窒息死亡,警方确定为意外事故!

  好好地一个正常人就这么没了,张某的家人难以接受这突如其来的悲伤,人在面对痛苦时就喜欢给自己找到一个发泄口。张某的家人认为床板销售厂家以及床板制造的弹簧制造商需要为张某的死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便一纸诉状将两个厂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等诸多费用,合计174万元。

  这两个厂家需要为张某的死承担相应的责任吗?对于张某家人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首先张某是因被床板意外坍塌砸到脖子导致的死亡,张某家属以弹簧以及床板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提起诉讼的行为没有一点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但法律规定的是“谁主张就需要谁举证!”张某的家属要状告两个厂家侵权就必须要提供能够证明这个床板和弹簧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证据,法律讲究的是证据不是谁伤谁有理这样错误的行为。后续对床进行了专业的检测,结果显示床不存在任何的质量上的问题,而且这张床已经使用了7年,早就超过了当初合同约定的3年保质期,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求。

  法院一审的审判合法合理,但张某的家属对这种的结果,显然没有办法接受,既然质量行不通那便只能另寻他法。没多久,张某的妻子便再次提起诉讼,这次是以厂家没有“安全提示”为由提起的诉讼。根据我们国家《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正确使用,易引起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张某妻子认为这个床也需要贴上相应的安全标示,厂家认为他们只要保证床的质量即可,发生这类意外事故的几率微乎其微。不管厂家怎么辩驳,床上确实没有一点的安全警示的标志或者说明。法院认为这类需要用弹簧进行支撑的高箱床,确实存在一定的危险,易发生故障从而危害人身安全,厂家应当给出相应警示。

  虽然张某的死不能完全断定是由弹簧和床板故障导致,但厂家没做出相应的安全警示是事实,因此厂家也需要在这个事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希望双方可以调解,但双方都不情愿,最终法院只能审判双方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判定两个厂家赔偿张某家属84万元,人类对于法院这样的审判结果都纷纷进行点赞。

  笔者相信经历这件事情以后,厂家也会吸取这次的教训,在每个生产的床板上都会弄上警示标志,以防再发生这样的事情。张某的家属虽然拿到了这笔赔偿金,但张某人已经死了赔偿再多的钱也无济于事,永远也换不回他的命。

  我想应该没有人会想看到这样意外事件的发生,但意外的发生我们难以预料,因此为减少类似这样不必要的伤害,我们仍旧是要尽量做到谨慎小心,如果张某当初不那么疏忽大意,能够多防备,那也许也不可能会出现这样悲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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