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的机制分析发现,FDI进入是导致加工贸易与外资企业DVAR上升的主要的因素,这可能反映出中国并未获得真正的贸易利得;对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的出口有利于我国出口DVAR的提升。敬请阅读!
【摘要】:出口国内附加值(DVA)的测算是相关研究领域的前沿问题。本文从微观层面对中国企业出口国内附加值率(DVAR)进行测算。在考虑了不同进口贸易方式特征、间接进口与资本品进口问题之后,测算结果发现:中国出口的DVAR从2000年的0.49上升到2006年的0.57;加工贸易的DVAR明显低于一般贸易,外资企业DVAR明显低于本土企业;生产技术复杂程度高的行业具有较低的出口DVAR;推动中国出口DVAR上升的主要动力是非公有制企业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进一步的机制分析发现,FDI进入是导致加工贸易与外资企业DVAR上升的主要的因素,这可能反映出中国并未获得真正的贸易利得;对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的出口有利于我国出口DVAR的提升。本文的经验结果有助于解决有关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争论,并为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贸易分工模式开始由产品间分工转向产品内分工,各个国家(地区)开始专注于产品价值链的某个环节而不再是某种产品。典型的例子是,一台iphone手机在美国的加利福利亚州设计,然后分别在美国、德国、韩国、中国台湾等地生产其零部件,最后在中国组装。从出口统计数据分析来看,中国出口一台iphone报送海关的出口额是整台iphone的价格,而中国获得的实际价值只是其中的1.8%左右(Kraemeretal.,2011)。因此当产品内分工都会存在时,从贸易总量的角度来理解一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分工体系下所得的贸易利益,就会具有极大的误导性。事实上,对中国出口附加值的测算正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研究热点(Chenetal,2001;Deanetal,2011;Johnson&Noguera,2012;Koopmanetal,2012)。既有的研究文献还表明,对一国出口附加值(domesticvalueadded,即DVA)的准确测算,不仅仅可以精确反映一国参与垂直分工的程度(verticalspecialization,即VS),更是核算一国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真实贸易利得的有效途径(Hummlsetal,2001)。在改革开放战略的引导下,中国以自身的劳动力禀赋优势以及相对完善的工业体系,参与到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和国际大买家所积极推动的全球化生产与贸易体系。出口给中国经济的增长提供了外需空间,使得中国在20年内一举发展成为“世界工厂”。然而,中国的持续出口快速扩张已经引起了不少国家的“指责”,他们都以为中国的出口扩张抢夺了别国的出口机会、就业机会与发展机会,因此,要求世界贸易体系的“再平衡”成为一些国家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的强力“诉求”。在此背景下,针对中国的贸易制裁案件迅速增长。截至2011年,中国已经连续17年成为全世界遭受反倾销贸易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6年成为全世界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毫无疑问,中国慢慢的变成了国际贸易制裁的最大受害者。上述现象都直指一个核心问题:中国究竟从出口中获得了多少利益?是否真如美国等西方国家某些学者所宣传的那样,中国是当今国际贸易格局中的“最大”受益者呢?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对于当今国际贸易体系的最主要参与者———中国而言,尤其在“”大行其道的今天,从严格的学术研究角度来合理分析中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以及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以及贸易利得,显得很重要。这不仅将有利于澄清对中国出口模式的“误解”,也将有利于缓解中国在贸易战中的被动局面。有鉴于此,本文从微观角度测算中国企业出口的国内附加值率(domesticvalueaddedratio,即DVAR)。
与已有研究文献相比,本文具有如下贡献:首先,基于Upwardetal.(2013)的测算方法,本文考虑了贸易代理商、中间品间接进口和资本品进口的问题,提供一个更准确的从微观层面测算企业DVAR的方法。其次,已有的测算方法主要基于宏观层面的投入产出表,难以对出口DVAR的变化机制进行深入分析(Koopmanetal.,2012b)。本文通过从企业层面测算DVAR,利用计量模型研究了DVAR的决定机制。本文的研究结论将为DVAR的决定因素的理论研究提供经验基础,也将为从附加值的角度来理解现实国际贸易中分工格局和贸易利益的分配格局来提供检验基础(Johnson&Noguera,2012)。事实上,现阶段国际贸易研究的关注重点不单单是出口比较优势的问题,而是更多地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现有贸易体系下的贸易利益在不同国家的分配以及不同国家的贸易利得方面问题(张杰等,2013)。本文的研究可能具有以下的实践意义,其研究结论将会对深入理解中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供重要的政策参考是依据:一方面,测算中国出口DVAR不仅是正确理解中国“出口模式”的基础性工作,而且该研究结论也对中国当前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具备极其重大的政策参考价值;另一方面,准确测算中国出口的DVAR将对深入理解当今国际贸易问题中的重要争论,比如引人注目的“中美巨额贸易顺差”问题以及所谓的“”,提供充分的经验事实证据。
本文余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本文所使用的测算方法,重点探讨了本文对测算方法的改进;第三部分是对本文所使用数据库处理情况的简单介绍;第四部分汇报了测算结果以及对结果的分析;第五部分则是对中国企业出口DVAR影响机制的实证分析;最后是本文的结语与可能有的政策含义。
关于出口国内附加值的测算,可根据其使用的数据分为两大类方法。第一类是基于非竞争性投入—产出表(即I-O表)的宏观估算方法。这类方法的经典文献是由Hummlsetal.(2001)首次提出的对VS的测算方法,他们用一国出口产品中进口中间品的比例来反映一国的VS,并利用OECD数据库中1968—1990年之间几年的I-O表测算出了G7和澳大利亚等10个国家的VS占出口的比重。HIY方法的缺陷在于其设定进口中间品在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出口产品中具有相同的投入比例,而没有考虑到加工贸易这一贸易方式的特殊性。考虑到加工贸易在中国出口中的主体地位和其低附加值率的特点,HIY测算方法显然高估了DVA。基于这点认识,Koopmanetal.(2012)改进了HIY方法,他们将标准的非竞争性I-O表分解为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两类I-O表,并对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设定了不同的投入—产出系数矩阵,然后利用二次规划模型来估算新引进的参数。他们将这一算法应用到中国1992、1997和2002年的I-O表数据,计算了中国这三年中各行业出口产品的DVA与DVAR,发现中国加入WTO之后,出口产品的DVAR从50%上升至60%左右。尽管考虑到了加工贸易的特殊性,KWW方法未能区分一般贸易进口的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Deanetal.(2011)运用中国海关数据和联合国BEC产品分类标准①更为细致地划分了进口产品的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消费品或资本品),并对照地运用了HIY方法与KWW方法来测算中国VS占出口的比重,他们的发现是KWW方法由于没对进口产品做划分,仍然高估了中国出口的DVAR。
第二类方法是基于中国工业公司数据库和中国海关贸易数据库的微观测算方法。随着中国企业层面海关贸易数据的获得,直接从微观层面来估算企业出口的DVAR成为可能。Upwardetal.(2012)合并了中国工业公司数据库与海关贸易数据库,直接利用KWW方法中的核算公式计算了中国企业出口的DVAR,测算结果发现,2003—2006年间中国企业出口的平均国内附加值率仅由53%上升至了60%,并且加工贸易型企业的出口附加值率比非加工贸易型企业低50%。Kee&Tang(2012)则充分认识到了企业之间有的间接贸易问题和进口中间产品的识别问题,前者是指企业之间有几率存在着进口产品的相互转售而造成的企业进口产品的测算误差,后者则是指难以通过较为有效的方式来分离出企业的进口中间产品。同样利用2000—2006年中国工业公司与海关贸易数据库的合并数据,他们测算了中国加工贸易出口的DVAR,其根据结果得出加工贸易企业出口的DVAR由2000年的52%上升至了60%。但这一结果与Upwardetal.(2012)的估算有较大差异,这些测算结果的差异充分说明在实际运用中对该测算方法改进的必要性。
已有的测算方法尽管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仍存在着较大缺陷。就运用I-O表的宏观测算方法而言,缺陷在于:第一,使用I-O表时暗含着固定投入产出系数的设定,这使得估算难以捕捉价格变化等外生冲击对企业投入产出决策的影响(Koopmanetal.,2012);第二,作为一种宏观估算方法,I-O表本身不能反映行业内部企业异质性,而企业异质性问题是广泛存在的(Melitz,2003)。这导致了关于DVA的研究仅仅停留在行业层面核算与统计描述,而难以深入到其决定因素与变化机制的研究;第三,I-O表数据本身的可获取性(每5年报告一次)限制了对DVAR时间变化趋势的计量分析。相比于基于I-O表的宏观测算方法,出口国内附加值的微观测算方法在这三个方面都较宏观测算方法更可取。
进一步来看,尽管既有文献给出的DVAR微观测算方法在理论层面并无歧义,但若直接将中国贸易数据套用到测算公式中,便会发现其并不能得到关于中国企业出口DVAR合理的结论。首先,我们注意到微观测算方法的困难之处在于识别企业自身实际的进口、生产与出动。而贸易代理商的存在和企业之间原材料的转移会导致企业表现为过度进口(进口中间产品大于企业中间投入)或过度出口(进口中间产品偏低),这会使企业真实的进出口数额与海关记录的进出口数据存在比较大差异。因此直接用海关记录的企业进出口数据会导致测算产生误差;其次,企业即使是进口为零,仍然有可能间接进口了国外的中间产品,因为在垂直分工背景下,中国企业的工业生产已经融入了全球价值链中,这导致国内中间投入不可避免地含有国外产品成分(Koopmanetal.,2012)。最后,不仅是企业进口的中间产品会转移到出口产品中,企业的进口资本设备在生产环节中同样会有部分价值转移至企业的产成品中。并且,中国进口中生产设备类的资本品一直占据较大比例。而尤其是在加工贸易型企业中,企业偏向于进口生产设备来实现技术进步(Yasar,2012)。所以,更为合理的测算方法应该在企业的附加值中扣除由进口资本品带来的累计折旧部分。
鉴于已有测算方法存在的问题,为了更为精确地估算中国企业的DVA和DVAR,本文最大限度地考虑这三个方面问题,并对已有的微观测算方法做了如下改进:
(1)贸易代理商问题。既有文献的测算方法中没有关注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由于我国2004年前存在对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以及企业自身能力和资金的限制,中国企业的进出口存在依靠中间贸易商的普遍现象。也就是说,企业资本品和中间品的进口可能不是自己直接通过海关进口所得,而是通过专门从事进出口的贸易代理商来进行。为此,我们对中间贸易代理商的识别采用了Ahnetal.(2010)所建议的方法,将海关数据库中企业名中包含“进出口”、“经贸”、“贸易”、“科贸”、“外经”等信息的企业归为中间贸易商。我们最终发现进口中间贸易商的数量为32162家,中间贸易商(intermediaryfirms)的进口额大约占到总进口额的22%,但从2000年到2006年表现出显著的下降趋势,特别是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以后,这种下降趋势更明显。这种下降趋势说明了加入WTO后,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权的放开,导致了企业直接进出口规模的增长。而且,即使在2004年后,我国企业使用中间代理贸易商的进出口数量比例也相当大。所以,如果不考虑我国企业使用中间代理贸易商进口的中间品和资本品,必定高估我国出口企业的DVA和DVAR。针对此问题,我们构造了以下估算式来处理:
与进口相同,企业也能够最终靠中间代理商进行出口,但是由于工业公司数据库中提供了企业的出货值,从而避免了估算企业实际总出口这一问题。(2)中间投入品的间接进口问题。除了由贸易代理商引致的间接进口问题,间接进口还可能以两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存在:首先,由于我国在加入WTO之前对企业经营权采取严格的审批权控制政策,因此,获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就可以充当进出口代理商的角色,造成在海关贸易统计库中某些企业的中间投入品的进口额大于企业总体的中间投入品额。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我们参考了Kee&Tang(2012)所建议的方式加以处理。其次,由企业间产品的交易引致的间接进口可能更为普遍。比如,当A企业将含进口原材料生产的产成品销售给国内的B企业时,一旦B企业将该产品用于企业的原材料投入,那么就等于B企业间接进行了原材料的进口,而B企业的这种间接进口无法在海关数据中反映出来。这一问题能通过利用已有的研究结论得以部分地解决,Koopmanetal.(2012)认为中国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国内原材料含有的国外产品份额为5%—10%,在本文中,我们对比计算了企业国内中间投入不含国外产品和国内中间投入中含有5%的国外产品两种情况下企业出口的DVAR,以作为对测算结果的稳健性检验。
本文研究使用的数据有两个来源:其一是中国海关贸易数据库,其二是中国工业公司数据库。海关贸易数据库提供了通过海关的每笔交易记录,工业公司数据库提供了与企业特征相关的指标。这两个数据库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必要数据指标,本文对所使用的数据的处理工作简要如下:第一,中国海关贸易数据库。中国海关贸易数据库来自于中国海关总署记录的产品层面交易数据。本文使用的数据涵括了2000—2006年每月通关企业的每一条进出易信息。对本套数据的初步处理如下:(1)删除了其中赋值明显不合理的相关变量;(2)将月份数据加总为年份数据。第二,中国工业公司数据库。本文使用的中国工业公司数据涵括了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到2006年间对全部国有与规模以上(主营业务年收入超过500万元)非国有工业公司调查数据。本文对此数据主要进行了以下初步处理:(1)仅保留营业状态的制造业企业;(2)剔除与本文研究相关的变量中赋值明显不合理或为负值的样本观测值;(3)删除样本首尾1%的样本;(4)保留连续3年以上观测值的企业数据。此外,选用2000年至2006年期间的有关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还有如下的合理性:一是2000—2006年间,中国企业的进出口均处于一个高速增长期;二是中国于2001年底加入了WTO,我们样本数据正好涵括了中国加入WTO的前后期间。这就为我们观察中国加入WTO后,贸易壁垒的相对降低与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导致进出口的扩张对企业出口DVAR的影响效应,提供了一个较为理想的“准自然实验”环境。
数据合并是本文数据处理最为基础的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对两套数据的合并效率取决于是不是能够找到唯一企业的特殊代码。本文采用的数据合并方法是采用企业的中文名称进行合并,因为企业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不允许重复使用名称。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其合并具有较高的效率,因为企业名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缺失或统计错误的问题(Upwardetal.,2012)。由于CIFD②中的企业为全部国有与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公司,而CCTS记录的是有通关记录的全部进出口企业,所以主要有以下三种问题造成CIFD与CCTS不能完全合并:(1)CIFD中的企业包含有非出口企业与间接贸易企业,这两种类型的企业都不会参与进出口的报关,因此不会在CCTS中;(2)CCTS中包含有大量的贸易代理商,而这一些企业不是工业公司,因此不会在CIFD中;(3)CCTS中的工业公司可能由于年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小于500万元而不会在CIFD中。鉴于以上原因,合并后的企业将同时具有两类特征:其一是国有企业或规模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其二是直接参与海关进出口报关。于是,合并数据中的企业具有财务指标与进出口指标,这是计算企业出口的国内附加值的基础。在尽可能采取既有文献所建议的其它提高匹配效率辅助手段的基础上,从本文的匹配效果可看出,无论是从进口还是出口在公司数比重和进出口数量份额两个方面均达到了相应匹配效率。正如Upwardetal.(2012)所做的一系列检验,这样的匹配数据基本上反映中国企业进出口的基本特征。通过对不合理样本的删除以及非纯出口企业的剔除,本文最终得到一定效果样本112862个观测值,其中出口为一般贸易方式的企业数为39002个,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样本数为50336个,混合贸易方式出口样本数为32524个。
我们关注的是中国企业出口DVAR的总体平均值及其在样本观测期间内的变动趋势。图1显示,在不考虑企业从国内所采购的中间投入品中包含的进口成分的情形下,我国企业出口的DVAR从2000年的49.13%逐步上升到2006年的57.3%,7年之间增长了8.17个百分点。在考虑企业从国内所采购的中间投入品中包含的进口成分的情形下(设定5%比例),我国企业出口的DVAR从2000年的48.39%逐步上升到2006年的57.7%,7年之间增长了9.31个百分点。对比观察可看出这二者的增长变化趋势非常类似,变化幅度非常接近,
这可以说明企业从国内采购的中间投入品中所包含的进口成分因素并不是影响我国企业出口DVAR的主要的因素。并且可看出,2002年我国加入WTO后是我国企业出口DVAR迅速增加的时期,由此说明,加入WTO后我国进一步的贸易开放政策可能是促进企业出口DVAR增长的重要推手。验证我们的测算结果是不是合理的一个办法是,与Koopmanetal.(2012)利用I-O方法的测算结果作对比,他们的测算结果是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出口DVAR大致从50%上升至60%。这个结果与我们的结果非常接近。鉴于他们的I-O方法是相对可靠的测算方法,由此可证明我们测算方法的合理性以及结果的可靠性。
图2是我们按照企业不同贸易方式来展示本文的测算结果。在本文样本观察期内,在三类主要的出口贸易方式中,如果不考虑企业从国内所采购的中间投入品中包含进口成分的情形下,加工贸易企业出口的DVAR最低,均值为45.04%。混合贸易出口较高,均值为55.27%。一般贸易出口最高,均值为68.5%。具体来看,在2000年至2006年期间,三类贸易方式的企业出口DVAR的增长情形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加工贸易企业出口DVAR增长幅度最大,由2000年的41.15%逐步上升到2006年的51.5%,7年间的增长幅度为10.35个百分点。混合贸易企业出口DVAR增长幅度相对较大,由2000年的52.89%逐步上升到2006年的57.92%,7年间增长幅度为4.41个百分点。一般贸易企业出口DVAR变化幅度较小,由2000年的66.72%起伏缓慢增长到2006年的69.72%,7年间增长幅度为3个百分点。如果考虑企业从国内所采购的中间投入品中包含的进口成分(设定5%比例)的情形,我们大家可以发现此情形下三种贸易方式的企业出口DVAR的变动情况,与不考虑企业从国内所采购的中间投入品中包含进口成分的情形的结果基本一致。由此可知,推动中国企业出口DVAR上升的主要动力是加工贸易类型企业的出口。
对比已有文献的测算结果可知,Kee&Tang(2012)专门对中国加工贸易公司进行了测算,其结果是企业出口DVAR由2000年的52%上升至了60%,而我们的测算结果是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DVAR由2000年的39.5%上升至了50.1%,显然远低于Kee&Tang(2012)的测算结果。Kee&Tang(2012)只是针对中国加工贸易公司进行测算,如果考虑到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DVAR要明显低于别的类型企业的基本事实,那么,他们对中国企业出口DVAR的总体测算结果必然会高于60%,这样的结果显然高于Koopmanetal.(2012)利用I-O方法的测算结果,由此证明我们所改进的测算方法的合理之处。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中国企业出口DVAR的变化机制,图3给出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出口DVAR的变化趋势。能够正常的看到,在不考虑企业从国内所采购的中间投入品中包含进口成分的情形下,非港澳台外资企业出口DVAR最低,均值为50.72%。港澳台企业出口DVAR也非常低,均值为50.9%。集体所有制企业出口DVAR相对也较低,均值为56.78%。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出口DVAR相对也较低,均值为56.78%。但是,独立法人性质企业的出口DVAR相比来说较高,均值为58.43%。国有所有制企业与私人所有制企业的出口DVAR相对最高,均值分别为60.84%与62.54%。进一步来看,在2000年至2006年这7年期间,非港澳台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集体企业、独立法人企业、国有企业与私人所有企业这六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出口DVAR的增长幅度分别为8.02、9.55、7.07、5.46、4.70与4.69个百分点。这其中,非港澳台外资和港澳台企业出口DVAR的出现了较大幅度增长,集体企业的出口DVAR的增长幅度也较大,独立法人企业出口DVAR的增长幅度一般,而国有与私人所有企业出口DVAR的增长幅度相比来说较低。并且,这样的变化规律在考虑企业从国内所采购的中间投入品中包含进口成分的情形下,也同样存在。
初步统计结果说明,中国出口DVAR增长的重要动力来源可能是外资企业(含港澳台与非港澳台外资企业)与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作为中国最主要的FDI来源与最大的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经济行为主体,是推动中国出口DVAR增长的最主要动力。大量生产关键零配件外资企业的引入所导致的外资企业本土产业链的延长,可能才是中国出口附加值上升的最为根本的原因。相反,本土企业对中国出口DVAR增长的推动作用相对有限。
不同行业出口DVAR的差异可以作为行业出口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依照之前的思路,我们仍依次分析不同年份分行业的DVAR和不同出口贸易方式分行业的DVAR。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测算结果可靠性,我们仅汇报了企业数目大于800的行业DVAR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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